為做好2010年度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以下簡稱《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匯算清繳范圍 凡屬我局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按查賬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均應當辦理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各分支機構,以及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當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 三、匯算清繳內容 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納稅人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2010年最新修訂的《深圳市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等文件規定的程序、時限和要求,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四、納稅申報方式和流程 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及匯算清繳實行網上申報方式。 納稅人使用2008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查賬征收企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及11張附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納稅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匯算清繳時限內,通過我局門戶網站(www.szgs.gov.cn)分別填寫和報送所適用的申報表,并結清稅款。同時,通過我局門戶網站“財務會計報表申報模塊”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表。 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此時,必須重新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到主管稅務機關征收前臺進行更正申報。在原申報表上涂改進行更正申報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報表(整套、一式三份)由征收前臺交納稅人、稅源管理科、數據處理中心。 各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稅大廳設立了“自助報稅服務區”,提供給納稅人進行“自助式”申報。 五、匯算清繳應報送的資料 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從網上打印,一式兩份、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財務報表; (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包括事先備案涉稅事項的結果通知書,及事后報送相關資料); (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五)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七)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各分支機構,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八)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需提供營業稅納稅申報表復印件(全年各月份)、營業稅完稅憑證復印件。 (九)納稅人凡發生下列事項,必須附送有關中介機構的審核鑒證報告: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需要附送有關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核事項; 2.房地產開發企業已完工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審核事項; 3.納稅人發生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需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 (十)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六、中介機構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為了提高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準確率,規范征納行為,我局在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中,繼續積極倡導納稅人委托有鑒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涉稅鑒證業務,并在匯算清繳申報時提供相關鑒證報告。 七、違章處理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本通告第五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八、其它事項 (一)企業所得稅網上年度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有關政策規定及具體操作事宜請登陸深圳市國家稅務局網站(www.szgs.gov.cn )或撥打服務熱線12366-1查詢。 (二)本通告的相關事項,如國家稅務總局在2010年度匯算清繳結束之前下發新的規定,按新的規定辦理。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